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情形如下: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
找法网提醒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如下:
1.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
2.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
3.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该会议;
4.对议决事项进行表决;
5.制作会议记录;
6.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