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等;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出席情况;
3.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4.出席大会的股东签名。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三种类型的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章程决议。
1.普通决议是指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所代表的比例等于出席股东大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决议。普通决议适用于关系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如股东选举董事会、审议财务报告等。
2.特别决议是指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所代表的比例等于出席股东大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特别决议适用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等等。
3.章程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章程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全体股东视情况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