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判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概念不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侵犯客体不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而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3.客观方面不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而食品监管渎职罪则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犯罪主体不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找法网提醒,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