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肯迁走,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产权人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将一方的户口迁入公共户。因为男女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一定要将迁出户口,目前我国未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对方愿意迁走的,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对方不肯迁走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公共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审判实践中,法院可以对户口的迁户、分立问题做出处理,离婚当事人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分立或迁移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对于公安机关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找法网提醒,民政局办理离婚要一个月左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确认双方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即可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