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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有哪些方面

2023-10-3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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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二者都属于债权保全方式、目的都为了实现和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行使方式、行使范围限制等方面都相同。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不可以并用的。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有哪些方面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为:二者都属于债权的保全方式,都是为了实现和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都是向法院提出申请;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权利的行使范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并用吗

  找法网提醒您,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是不可以合并审理的。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诉讼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撤销权又称债权人撤销权,所以,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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