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财产保全是债权人才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将债务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
防范财产保全的风险措施是: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