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4.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5.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