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以下意思:
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善意第三人所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
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找法网提醒您,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