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案件应该在国内一方住所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涉外诉讼离婚需要三到六个月长时间。有特殊情形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上报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