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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2023-10-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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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贵州省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是,安置补助费用是根据安置人口进行计算;青苗补偿费用是根据年产值进行计算;土地补偿费用是根据征地的面积进行计算。

  一、贵州省土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

  3.青苗补偿费=年产值除以耕种季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农村土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找法网提醒您,国家征地补偿款一般自征收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国家征地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实施征收前一次性发放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贵州省土地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分配的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分配至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由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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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法律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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