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回避适用于以下案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