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含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找法网提醒您,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完成后七日内执行。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期间可以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1.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2.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5.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