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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怎么办理

2023-10-1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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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的办理是由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证据录音录像的要求是证据必须合法取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等。

  一、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怎么办理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的办理是由法院来鉴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搜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录音证据如果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会增大,法院会根据录音的真实程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录音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证据录音录像的要求

  找法网提醒您,证据录音录像的要求:

  1.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2.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

  4.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

  5.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

  三、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必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诚实信用,不管是在法庭上接受质询,还是接受其他调查,都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陈述。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就是要求当事人尽快、及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就将导致丧失证据效力的法律后果。

  3.证据价值评判中的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推理,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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