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上级部门。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