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具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章程变更程序如下:
1.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提出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应通知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
3.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
4.修改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同意;
5.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6.公司章程的具体变更应当公告。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公司章程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变更公司章程,只需要经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通过。并且需要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