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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约和邀约的法律差异

2024-07-0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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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约和邀约的法律差异是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邀约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成立条件有要约人主体适格、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等。

  一、理解要约和邀约的法律差异

  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效果相同,但是有以下不同之处: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和邀约

  三、有哪些情形导致要约失效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四种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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