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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要约与邀请以法律角度解析差异

2024-07-01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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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法律角度解析要约与邀请的区别包括效力不同,目的不同,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不同等。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等。

  一、区别要约与邀请以法律角度解析差异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要约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必须满足上述的条件才可以。并且要约发出之后,除非是收到了受要约人的同意的话,要约不得擅自撤回。但是要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当事人有约定事项的话,还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这么做才算是拥有了法律效力。

要约与邀请

  三、要约不可撤销情形都有哪些类型

  要约不可撤销情形都有的类型如下:

  1.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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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法律如何规定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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