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上认缴制注册资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以货币出资的,按期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期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注册资金缴足期限由股东约定,认缴年限最长为二十年,约定之后,认缴的日期也是可以约定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设立的公司是不需要验资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公司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金;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
3.因公司派生分立;
4.公司注册资金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金及相应实收资金;
7.其他需要减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