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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追偿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3-10-07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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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追偿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功能不同、抗辩事由不同等。

  一、民事追偿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二、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2.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3.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4.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5.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6.抗辩事由不同等。

民事追偿权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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