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不是必须为书面形式,还可以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共秩序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委托监理合同;
6.技术开发合同;
7.技术转让合同;
8.担保合同;
9.土地承包合同;
10.政府采购合同;
11.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2.信托合同;
13.民用航空器买卖;
14.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