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简易性在以下方面体现得更明显: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
2.人民法院受理简便;
3.审理方式简便;
4.审理期限较短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为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
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5.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