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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原告在不知道是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签署了调解书,现在原告对调解书不服,提出撤诉,法院以简易程序为由,为难原告,请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是否提前通知原被告,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翻简易程序。

其它综合
2011-04-28 01:19:5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回答如下,请参看:
    一、不是法院为难你,民事案件适用简易还是普通程序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不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二、法院在受理通知书上有明确地关于适用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告知内容,可能你没有注意到。
    三、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你如对调解书涉及财产部分不服,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如果还有未处理的财产,可直接另行起诉。
  • 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法院决定。
  • 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法院决定
    若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 你好,在你立案的时候,法院受理通知书就会告知你简易程序,适用由XXX法官独任审理。你所说的不知道,是不是没注意到噢。况且,法院不是做出判决,而是调解的,既然是你同意的调解,如何又不服了呢。
  • 难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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