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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物丢失怎么办

2024-06-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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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运运输途中货物丢失的处理办法是确认货物的具体信息和丢失的原因;确认承担责任的主体等。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向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或者目的地人民法院等提起诉讼。

  一、运输途中货物丢失怎么办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应当确认丢失货物的名称、数量、时间、价值等具体信息;

  应当确认货物丢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认责任。

  即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第三人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等十一种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途中货物丢失

  三、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百分比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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