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如下解除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定作人也可以和承担人协议解除合同;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定作人的权利有: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承揽中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具体如下: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2.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
(1)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
(2)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当事人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
(2)承揽人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