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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什么

2023-09-3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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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要求质权必须有效存在、出现了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等。动产质权的设立时间应当是自合同有效成立之日起生效。

  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人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找法网提醒您,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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