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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3年,棚户区改造中,房屋把边的住户和中间户的补偿有啥不同吗

征地拆迁
2024-04-28 05:33: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补偿范围较为复杂,原则上来说,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均不能低于正常征收程序中相应的补偿标准。就实践来说,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产权调换、
    (2)另划宅基地、
    (3)货币补偿以及
    (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法律分析: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为:
    1.被征收的棚户区的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该面积的
    0.2倍再加上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户型面积,被改造者可以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小户型。
    2.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改造房屋的面积和房屋的装修、附属价格综合计算。
    3.搬迁费是按照被改造房屋面积给予补偿,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法律依据:《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 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补偿应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是不同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当地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不可能是一样的。如果决定采用产权置换的这种方式予以补偿具体要看当地的政策。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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