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判生效后执行的方式是:首先会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