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期限过了六个月的处理方法是: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的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 ;
4.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6.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