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会失效的情况如下: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要约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必须满足上述的条件才可以。并且要约发出之后,除非是收到了受要约人的同意的话,要约不得擅自撤回。但是要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当事人有约定事项的话,还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这么做才算是拥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