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发出合同生效中的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内容一致,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如下:
1.两者处于合同订立的两个过程;
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一致则视为未作出承诺,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