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于恶意串通签约方的法律后果有:
1.合同无效;
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要看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如果行为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不涉及合同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构成普通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