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而本条的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后果通常归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合同是最典型的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
因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一)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二)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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