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期间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停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具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找法网提醒您,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予以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继续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如下:
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