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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2023-10-3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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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包括孕妇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或者患有重病的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时间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即不能超过6个月,一般会在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孕妇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因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时间是多长时间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是哪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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