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只规定了房屋抵押的相关问题,但对评估费用由谁承担没有规定,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费用的承担,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且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房屋抵押的时间大概是十个工作日左右。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事实清楚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找法网提醒,办理房产抵押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抵押合同;
5.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6.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7.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8.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9.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