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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扣押时限有何规定

2024-06-16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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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车辆扣押的时限规定以及扣押车辆的通知与领取。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如果还有疑问的,可以向找法网咨询。

  一、车辆扣押时限有何规定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以便进一步调查。

  关于车辆扣押的时限,规定如下:

  1.对于需要鉴定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若需要进行延期的,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日。因此,从开始鉴定后通知领取,最长时限为40日。

  3.对于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二、扣押车辆的通知与领取

  1在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车辆。

  2.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是五日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3.若因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除非当事人逾期未领取,此时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对于经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未领取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车辆扣押时限的问题,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表你的观点,一起探讨,共同学习法律知识。

车辆扣押时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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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的期限是多长时间,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一、扣留车辆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车子会被扣留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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