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作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4.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5.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注册需要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自然人一般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企业一般提供营业执照;
3.商标图样。且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