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则应当优先处置抵押物,但是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实现物的担保,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可供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