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法律意义是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如下: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找法网提醒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