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中,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院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责任,无论是否退医疗费,赔偿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费。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纠纷,其解决方式都不外4种:
1.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是调解解决;
3.是仲裁解决;
4.是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