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需要如下办理:
1.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
2.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
(2)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3.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定、核实。
4.公证机关对的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