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如下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仲裁庭,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处理好劳动争议;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各当事人,但是延长的审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有: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