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但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立案、举证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仍不明确,因此,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立案、举证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就深圳而言,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举证的要求“各有特色”,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以及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注意,以防出现差错。
一.立案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但同时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劳动争议相关事实指导函》,详细填写建立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计算明细、社保参保情况等信息。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但是同时还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劳动局印制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深圳市龙岗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二.举证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在首次开庭前三日内完成举证;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十日内完成举证;
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材料开庭前提交即可。
因此,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以及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办案时一定要弄清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以防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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