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以下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找法网提醒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1.受理案件机构不同;
2.调解与仲裁程序不同;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仲裁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3.调解协议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