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是:
1.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2.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3.出席会议的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4.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5.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6.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7.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8.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需要的股东通过比例分为,如果是普通议决事项的,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议决事项的,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