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找法网提醒,寻衅滋事立案后能否撤案,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有以下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妨害公务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3.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而妨害公务罪是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