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中的公款的认定为: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找法网提醒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