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人员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当一个人被判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员。这里的义务不仅包括给付金钱,还可以是物或行为,例如赔偿损失、交付财物等。
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失信人员不仅包括未履行义务的人,还包括以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方式妨碍法院执行的人。
2.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对于这些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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