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下: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抵押合同的效力的其他认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找法网提示您,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下列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