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信托受益权不能作为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有:
1.质押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质押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
3.质押财产应当是流通物和可转让财产,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质押,如毒品、枪支弹药,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4.合同成立时,内容须确定,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
找法网提醒您,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